我國法院網(wǎng)訊 (危俊潔) 近來,湖南省華容縣人民法院以偷盜罪,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二年,并處分金人民幣二萬元;追繳王某偷盜所得贓物5700元。
2011年7月下旬,嚴某(已判刑)獲悉電信體系要用光纜替換電纜的信息后,邀請王某、華某、彭某、戴某(后三人均已判刑)商定偷電纜換錢用,王某等4人贊同。嚴某購買“腳爬子”等作案工具,和戴某四處踩點,并聯(lián)系了收購贓物的買家張某(已判刑)。
2011年7月31日晚,王某等5人攜作案工具駕馭兩臺三輪摩托車至華容縣幸福鄉(xiāng)某村,用“腳爬子”爬上電線桿剪斷高空架起的通訊電纜,合計1100米。當(dāng)晚便將盜得的電纜線以29000元賣給張某;嚴某分得贓物6200元,王某等4人各分得贓物5700元。經(jīng)判定,該批被盜電纜線價值47674元。
另查明,王某曾因犯偷盜罪于1988年12月19日、1991年12月16日分別被湖南省南縣人民法院、華容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、有期徒刑五年,1995年6月13日刑滿釋放。
法院審理以為,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偷盜公共資產(chǎn),數(shù)額較大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偷盜罪。王某有偷盜違法前科,應(yīng)酌情從重處分。王某在共同違法中起了非必須效果,是從犯,可酌情從輕處分;王某到案后,照實供述了自己的違法事實,是率直,能夠從輕處分。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定。 |